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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4]憲法保障隱私權至少有以下目的:

1.維護人性尊嚴、個人主體性、人格發展完整;

2.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

3.保障每個人對個人資料的自主控制

個人縱然在公共場域中,也享有依社會通念得不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接近等侵擾的私人活動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權。

 

隱私權主要為「個人自主決定與自身有關之一切私人性事物是否為他人知悉之權利」

你不想讓他知道的人知道了你的資料就是侵犯了你的隱私權

[認定法律保障的是人權(個人意願與權利),只要人覺得自己的權益被侵犯了就屬於犯法的範圍]

 

司法院大法官於釋字第585號解釋,明白承認隱私權受憲法所保障,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

至於隱私權的保護範圍,依釋字603號解釋,可分為「空間隱私」與「私密隱私」兩部分。所謂私密隱私,指「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所謂空間隱私,指「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

 

隱私的入侵通常被解釋成非經許可的收集、曝露、以及其他個人資訊的使用。而隱私的入侵實際上又可分為兩種。某一方面,個人資訊被認為是靜止的私人資訊,如喜好資訊、財務歷史資訊、健康資訊、個人情感及信仰,以及個人文件。其他私人資訊包括動態個人資訊,如活動歷史及活動內容。

 

網路隱私權 - 保有個人獨居不受干擾 ,避免暴露於公眾的權利,因此是一種免於試探(?)的權利

 

監視器監控為隱私侵犯 - 非個人意願的被他人視線監控/注視是一種隱私的侵犯*

 

道德/自律/法律

資訊者意願/資訊被公開的方式/接收者知情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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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aslittlegirl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